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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8********,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以来,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攸县境内持有渔业船舶证的渔船进行退捕拆解,并对渔民发放回收补助资金、激励奖励奖金。被告人谢某某有一艘渔船(船名:湘攸县渔700**),因常年未管理,渔船遗失。谢某某为得到渔船的回收补助资金、激励奖励奖金共25960元,遂想盗窃他人渔船套取补贴。谢某某于2020年6月1日和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签订《渔民退捕协议》,并于2020年6月17日将王某乙停放在攸县酒埠江镇“萝卜斗”冲处的渔船拖至**镇**村**湾水库边通过验收进行拆解。因案发,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未将渔民退捕回收补助资金、激励奖励奖金发放至谢某某处。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王某乙的渔船价格为120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6日,谢某某赔偿了王某乙15000元,取得谅解。2020年7月8日9时许,谢某某主动前往攸县公安局酒埠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渔民退捕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婴

检察官助理:陈亦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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