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33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055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石门县**村**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4月2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敲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19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11日、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被害人金某某在石门县**镇**组出资开办了石门县楚江镇**采石场。该采石场唯一与外界相通的道路系**社区居委会与居民共同出资修建的村道。
2011年初,金某某对**采石场进行扩大生产并与**项目部签订了每年供应50万方石料的业务合同。王某某(已判决)得知这一消息,便邀约被告人谢某某一起合伙买车帮助金某某跑运输。2012-2014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同王某某为垄断金某某**采石场运输业务,采取堵路、强行入股的方式对金某某进行威胁,强迫金某某接受谢某某、王某某为其采石场运输业务的管理人,为采石场调配车辆,协调处理周边的运输环境。谢某某、王某某从金某某手中除获取正常的运输费用之外,还另按照混合料每车提成人民币10元,毛岩每车提成人民币20-30元的标准,先后非法获利34万元,谢某某和王某某各分得17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由于金某某采石场的运输业务增多,石门县东城区一些车辆未经王某某、谢某某同意,到**采石场运输石料,王某某、谢某某认为上述车辆参与运输抢了**社区司机的生意,某天,王某某、谢某某等人商量后指示胡某某将车停在打蜡厂路口中间,造成东城区的车辆无法通行,经**社区温某某主任调处未果。后王某某、谢某某、金某某进行了“协商”,王某某与谢某某提出其负责协调与当地老百姓的关系,确保金某某采石场运输车辆的畅通,但除了年底给付正常的运输费用外,金某某给其额外每车支付10元的好处费用,为不影响采石场的正常经营,金某某被迫答应王某某、谢某某的要求。约一、两个月后,谢某某同王某某又指使池某某将其停在**社区打蜡厂路中间,以此方式给金某某施压来达到结算运费及垄断采石场运输业务目的。经过结算,金某某应付王某某、谢某某运费人民币4万多元,同时,谢某某借给金某某人民币5万元用于支付司机的运费,金某某给王某某、谢某某出具了欠条。当时王某某、谢某某向金某某提出,采石场运输业务由王某某、谢某某来运作,每车提成10到2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即毛岩提成每车人民币20元,混合料每车提成人民币10元。金某某迫于当时情况也只好同意。2012年年底,谢某某、王某某从金某某采石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左右,谢某某、王某某各分得4万元。
2.2013年夏季的某日,石门县东城区的一些司机没经王某某和谢某某的调配便来到金某某采石场运输毛岩,造成**社区的司机无毛岩运输,为此王某某与金某某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后王某某将一车毛岩倒在金某某采石场附近的公路中间,阻止其他拉货车辆的进出。谢某某与王某某提出要求每车毛岩再增加10元的提成费,金某某被迫答应。2013年年底,王某某、谢某某从金某某采石场按照混合料每车提成人民币10元、毛岩每车提成20-30元的标准,先后非法获利12万元。谢某某和王某某两人各分6万元;2014年年底,谢某某、王某某两人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元,谢某某和王某某各分得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采用威胁堵路的手段,强迫被害人金某某接受其管理**采石场运输服务并给予“好处费”的协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谢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积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8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移送。
3.证人名单附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