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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郁某某人,户籍地:郁某某****村委****号,现住郁某某****村委会旁。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郁某某**镇**街道“**”商店门前,因被害人傅△才、梁△华与被告人谢某某病中的父亲谢△炎通宵达旦赌博,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造成被害人傅△才右侧肋骨骨折、被害人梁△华左桡骨骨折。

经郁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傅△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梁△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子力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全案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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