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昌县**镇**村***组*号,住广昌县**镇***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谢某某挂靠在曾某某(已判决)名下,中途入股李某某、黄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设在广昌县**镇****号的赌场,与曾某某合伙共占一份股份。期间,谢某某在该赌场偶尔负责抽头渔利及参与赌博,先后组织瞿某某、邱某某、张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高某某、余某某、罗某某、潘某某等人数十人采取“滚筒子”的形式聚众赌博数十场次。该赌场还负责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及饮食。截止2017年11月17日,该赌场共获得抽头渔利6千余元,曾某某将自己及谢某某的分红合计2000元钱全部给了谢某某。案发后,谢某某向检察机关退赃2000元。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广昌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兴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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