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89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23日14时某某,被告人谢某甲、同案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韦某某(以上人员均已判决)、王某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已另案处理)和刘某丙、刘某丁等九人驾驶三辆摩托车从普宁市广太镇出发准备前往流沙探望朋友,途径广太镇山后村路口时遇到驾驶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加等人向徐某某丢一铁块,后徐某某、卢某某、谢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韦某某、王某某驾车追赶李某甲等人至广太镇仁美村路口后,双方互掷小石头,后李某甲等人驾车沿洪阳镇方向而去。被告人谢某甲伙同同案人徐某某、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韦某某、王某某商议后,由谢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生负责驾驶摩托车,由徐某某、卢某某、刘某甲、韦某某负责携带石块,准备发现李某甲加等人就用石块掷打,刘某丙珊和刘某丁珍则帮忙提水果。后被告人谢某甲等人驾驶摩托车沿池揭线继续前往流沙,当行驶至洪阳镇政府路口时,再次遇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同案人徐某某、卢某某壬、刘某甲、韦某某遂用石块掷打被害人李某甲加、李某乙耿、李某丙等人,致李某甲加、李某乙耿、李某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甲所伤已构成轻伤一级;伤者李某乙、李某丙所伤均未达到轻微伤鉴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刘某丙珊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加、李某乙耿、李某丙的陈述; 4.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5.现场照片、视频截图;6.被告人谢某甲的某某与辩解及同案人刘某甲、徐某某、卢某某壬、韦某某、刘某乙斌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甲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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