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汉族,在职大学文化,原汕尾市**局**科科长,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人,住汕尾市城区**花园。2018年5月8日因涉嫌受贿等问题被汕尾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5月1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5日移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4年至2015年期间,因被告人谢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为海丰县**场、陆河县**场申请**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了帮助,先后两次共同收受海丰县**场负责人施某某共8万元“好处费”,两次收受陆河县**场负责人朱**共10万元“好处费”。被告人谢某某从中分得5万元人民币。
二、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作为汕尾市**局**科科长、市**局工程验收组成员,在对汕尾市城区**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谢某某2000元人民币;在对汕尾市**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过程中,共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曾某某26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8万元,个人从中得到7.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退出赃款7.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源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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