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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站管理人员。出生地江西省寻某某,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组**号,现住寻某某**镇**路。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赣******二轮普通摩托车(已过报废年限)从寻某某长宁镇花旗国际酒店出发往寻某某**镇**路方向行驶,13时45分许,行驶至寻某某**镇**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某某与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赣******摩托车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已过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邹晓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寻某某**镇**路,联系电话1397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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