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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洪某某明姜镇***人,农民。家住明姜镇******号。2018年8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洪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50分,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在洪某某中医院现场抽血送检化检,经临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谢某某乙醇含量为:203.1mg/100ml)驾驶晋K****轻型普通货车从洪某某广胜寺镇**饭店往**镇***村行驶,由东向西行驶至广胜寺***路段,被洪某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宋某某、蔺某某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民法院 

检察官:孔兰秀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被洪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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