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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91********,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组**号(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3时30分,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1号“马自达”牌小轿车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毛家饭店旁停车场内倒车时,与被害人江某某驾驶桂D****2“宝骏”牌小客车、被害人某某某驾驶的桂B****9号“马自达”牌小轿车相撞。交警人员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谢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人员将被告人谢某某带至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将血液送至柳州市疾控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江某某、某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检察官助理覃文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120****;保证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577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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