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77********,汉族,本科文化,住六安市裕安区振兴中央公馆****号楼****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工作,后因从事民政工作持有部分救助对象用于发放救助补贴的银行卡。2015年9月,谢某某调至裕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办工作,但未完全上交所持他人银行卡,并先后于2016年3月19日、2019年5月5日,分两次冒用他人上述银行卡,在金安区皖西路及裕安区梅山南路六安农商银行自助取款机取款共计30200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后向公安机关退赃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取款明细等书证;
1证人王某、鲁某等人证言;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1取款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胜恩
检察官助理:李 恒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564****;
2.随案移送侦查卷伍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光盘、取款监控视频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涉案款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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