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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12月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许,被告人谢某某介绍卖淫人员伍某某同嫖娼人员宋某某在宋某某位于本市武陵区**市场**路**号附近的租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宋某某支付给谢某某嫖资1200元。

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介绍卖淫人员高某某同嫖娼人员宋某某在上述地点进行卖淫活动,宋某某支付给谢某某嫖资600元。

2019年12月6日,公安民警在办理宋某某吸毒案时发现其有嫖娼嫌疑,经侦查,于当日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谢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介绍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众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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