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电白县**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5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K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18**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由湛江往茂名方向行驶。19时11分,行至某某高速公路(湛江段)3435KM处时,牵引车上备用轮胎脱落,被自身牵引的牵引车左后轮碰撞并碾压,备用轮胎破裂,引起车辆跳动,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并冲破道路中间护栏后冲入对向车道,先后与由茂名往湛江方向行驶林某甲驾驶的粤GBU****号小型普通客黄某甲驾驶的粤GJP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之后再碰撞路边防护栏冲出路面,造成林某甲、黄某甲和粤GJP3**号小型轿车乘员叶某某、黄某乙森等四人现场死亡,谢某某和粤GBU****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林某乙受伤,三高速路产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林某甲、黄某甲、叶某某、黄某乙森、林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 证人吴某某、卫某某才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 被告人谢某某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鉴定意见;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 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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