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路**号院**楼**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以2019年8月份带三位朋友在太原市迎某某**大街***酒店洗浴按摩收费太高为由,决意找该酒店的麻烦。同年9月5日左右,谢某某通过网上以400元价格购买一台黑色打火机式样偷拍品材(微型摄像机),10月19日14时许,谢某某携带偷拍设备前往太原市迎某某***酒店洗浴后假装要按摩,在酒店12层6号房间内先将偷拍设备放置于电视机柜下开机拍摄,待按摩女技师进入房间后,故意对按摩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询问,偷拍录后未接受按摩服务便离开酒店。当天晚上谢某某又返回***酒店附近,对该酒店的外景进行了拍摄离开。回到大同家中在电脑上通过视频编辑拼接软件,将上述相关视频进行编辑拼接,并在视频上加注该酒店内存在色情按摩服务的文字存入U盘内。10月24日谢某某将该U盘通过中通快递邮寄给***大酒店桑拿部经理廉某某。10月28日谢某某使用165****6030的电话联系廉某某,以要将***酒店有色情服务的视频发布于百度、今日头条等网络上为要挟,向***酒店索要人民币1.5万元。后廉某某迫于公司信誉被毁的压力,于同年10月31日12时许,通过其朋友肖某某的账号,给谢某某指定的名为李某某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6300********卡内汇款人民币3000元,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在山西省大同市**大道***小区6号楼2单元502室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谢某某的亲属将3000元已退还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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