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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敲诈勒索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以被害人邢某甲欠其六万五千元未如期归还为由,在武陟县**乡政府西边二楼谢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威胁邢某甲给其分别写下11万元和7万元的借据,后谢某某多次使用该借据向邢某甲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要求支付十八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实施犯罪行为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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