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乡**村**组**号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7月12日期间,在冕宁县城厢镇城区内采取碰瓷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谎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左足或是右足受伤共四次,并提出到冕宁县人民医院或凌医生等处检查,要求对方当事人赔付医疗等费用,经冕宁县人民医院检查,确定在未见明显骨折及骨间关节脱位征象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反复打电话、要求到不同的医院检查、做“迷信”要用钱等方式给被害人施加压力,造成被害人害怕麻烦、“舍财免灾”等心理,从而从王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沙某某4名被害人处敲诈人民币共计3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谎称发生交通事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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