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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2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胖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10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7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害人陆某某以其妹夫王某某名下的浙G9***C号车辆为抵押向林某某(已判刑)等人借款30 000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利息、保证金、GPS安装费、家访费等费用,实际借到24 000元,并签订一份60 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同年7月14日,被害人陆某某欲向其他公司借款,林某某指使被告人谢某某及盛某某(在逃)、“罗某某”(身份不明)等人强行将浙G9***C号车辆开走,以车辆二抵,需支付拖车费、利息等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陆某某违约,向被害人陆某某索要财物,被害人陆某某迫于无奈,给付中华牌香烟1条(无法估价)。次日,被害人陆某某向林某某等人支付5 000元,被告人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元及中华牌香烟2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借条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原地址候审(联系电话159********);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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