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巷**幢**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凌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巷住处附近卸载鸡只,破坏卫生,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驾驶摩托车搭客的途中,先后三次乘深夜无人之机,使用铁钉、摩托车大锁等工具,打砸被害人号牌为粤A6****的蓝色江铃牌货车的轮胎、水箱、前挡风玻璃。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717元。具体如下:
2020年3月18日左右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育新路“某某”饭店对面路边,使用铁钉、摩托车大锁打砸被害人停放在上述地址的货车前挡风玻璃、轮胎、水箱。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525元。
2020年4月2日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136号倍宁医药连锁门前道路,使用摩托车大锁砸破被害人停放在上述地址的货车前挡风玻璃。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096元。
2020年5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育新路倍宁医药东侧马路边,使用摩托车大锁砸破被害人停放在上述地址的货车前挡风玻璃。经鉴定,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096元。
2020年5月22日17时许,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北五巷6幢楼下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发泄私愤,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巷**幢**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粤A7****)、香槟色摩托车头盔一顶、深红色雨衣一件、U型摩托车大锁一把,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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