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福县,住安福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的汽车行驶在洋门乡上城村路口时,看见前方车牌号为赣******的红色宝马汽车后座有人向外伸出中指,被告人谢某某以为对方是在向其挑衅,便想驾驶汽车拦停对方车辆,随后其加速超过宝马车,在未拉开安全距离的情形下右转,并且刹车减速,致使后车撞上其驾驶的汽车。经价格认定,车牌号为赣******的车辆损失价值为7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现场图、谅解书、协议书、车辆零部件更换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前科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谢某、张某乙、谢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汽车拦停他人车辆致两车相撞,造成他人车辆受损价值超过五千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劲松
检察官助理:孙敏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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