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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大道**号**新城**栋**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因妻子尹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有联系,遂怀疑尹赵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为报复被害人赵某某,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三次来到本市金安区**小区,以泼漆、刷字、砸车等方式故意毁坏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车辆,共计造成损失89872元(经查明,被害人陈某某与赵某某系邻居,二人居住于同一单元楼内,且二人的车辆车型、颜色、品牌完全相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谢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油漆,来到本市金安区**小区,先至被害人赵某某家寻求报复未果,遂泼油漆在被害人家楼道,后在小区地下车库找到被害人赵某某的白色林肯越野车(车牌号码为皖N*****),用砖头将车辆的车窗及前后挡风玻璃及后视镜砸毁,并用红色油漆在车身刷字。经认定,被害人赵某某的车辆被毁损价格合计为39598元。

2.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谢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油漆,在被害人赵某某家单元楼下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林肯越野车(车牌号码为皖N*****),被告人谢某某误以为此车是被害人赵某某的车辆,遂在车身泼红漆,并用油漆写字,毁坏车辆。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的车辆被毁损价格合计为46774元。

3.2019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再次来到本市金安区**小区,用石块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林肯越野车(车牌号码为皖N*****)车身划损。经认定,被害人陈某某的车辆被毁损价格合计为3500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被毁损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关于被毁坏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尹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陈述。

5.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

6.安徽汇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张学梅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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