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现住贺州市八步区**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贺州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邹某某与前妻韦某某于2018年5月离婚,后韦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谢某某与韦某某有债务纠纷,韦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离开了谢某某。谢某某怀疑韦某某系与邹某某通过假离婚借钱不还一事心生怨恨。同年8月18日晚,谢某某因找韦某某要债未果,遂到邹某某经营的黄田镇**街****理发店要求邹某某交出韦某某,两人因此而发生争执。
事后,被告人谢某某心怀余恨,遂产生与被害人邹某某同归于尽的念头。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谢某某携带事先准备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进入邹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再次要求邹某某交出韦某某,后双方发生争执,谢某某将所携带的汽油泼洒在邹某某身上,随后拿出携带的打火机欲点燃与其同归于尽,邹某某见状逃出理发店并报警,谢某某仍然继续追赶邹某某,在追赶过程中,谢某某往邹某某和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后追赶未果,谢某某遂坐在理发店门口等邹某某回来。21时许,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将谢某某传唤归案。经司法鉴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白色塑料桶中疑似黄色液体、邹某某的白色衬衣、深黑紫色的长裤、谢某某的黄色花纹短袖中均检验出汽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贺公(刑)鉴(理化)字【2019】112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卢华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壹册,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叁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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