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9********,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新疆沙湾县**乡**村**巷**号,现住该县**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新疆巴里巴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巴里巴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段某某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新疆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四连的红色旅游公路项目施工现场施工时,与被害人段某某因铺设钢线发生冲突,二人相互辱骂,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谢某某将段某某摔倒在地,致使段某某右臂骨折。经鉴定,段某某右上肢肱骨完全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微信账单截图等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十)公(司)鉴(法临)字(2019)48号;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5.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某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孙晓黎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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