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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甘谷县大像山镇菜市口地下商业街建筑工地内干活,干活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认为张某某拿走了他的的铁锨,遂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辱骂对方,后被人劝开。又过了一阵,二人再次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张某某持铁击打谢某某,被谢某某抓住铁。在张某某用拳头打谢某某时,被告人谢某某用干活的灰铲朝张某某脖颈处击打一下,随后二人被工友劝开。次日,被害人张某某去医院检查后住院治疗。经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颈5椎棘突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侦查阶段,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被告人谢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审查起诉中,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与人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被告人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根定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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