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25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和被害人张某某在黄石市下陆区**社区**麻将室,因打麻将时二人发生口角,张某某先上前打了谢某甲一拳,后谢某甲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谢某甲离开了麻将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高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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