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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村**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8月28日,以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批准逮捕被告人谢某某,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晚11时许,被害人徐某某本市硚口区**栋**单元**室,因怀疑同室居住的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参与传销活动,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古某某带至易家街派出所进行调查。后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在返回华生城市广场4期一区**栋**单元**室内后,与被害人徐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殴打被害人徐某某,致徐某某鼻外伤、鼻骨粉粹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7日,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证明、门诊病历、谅解书等;3、言词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346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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