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4********,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谢某甲在同村村民谢佑毕屋前钉木桩定界址时,与被害人魏某某因房屋界址发生纠纷,进而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谢某甲脚踢中魏某某胸部,造成魏某某肋骨三处骨折。经鉴定,魏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鄂恩施施南鉴[2020]临鉴字第7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
检察官助理:马武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卷宗壹册、调解卷宗壹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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