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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正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现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接到其父电话,称在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其家经营的废旧品回收站仓库发现一偷盗电瓶的小偷,其赶至现场后,用从地上拾起的一根不锈钢钢管将偷盗电瓶的被害人李某甲的左腿打伤。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损失3.5万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调解协议书、案发现场照片、指认现场及钢管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谢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谦

检察官助理:周璐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现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社区**,联系方式1530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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