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75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西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等人来到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区南村镇**村**路的**烧烤档,因吃宵夜问题与被告人谢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持工具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持剪刀刺伤被害人陈某乙的左臀部,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双方打架结束后,被害人陈某甲留在现场与烧烤档店员等人理论,被告人谢某某拿出菜刀砍伤被害人陈某甲的右肩部位,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海珊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0600元,并获得被害人陈某甲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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