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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人员,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6年8月4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2日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梁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栋“广东潮汕砂锅粥”店吃宵夜时,被害人彭某某与其朋友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其邻桌吃饭,梁某某以彭某某这一桌声音大为由,与之交涉并相互争吵,进而双方发生打斗。随后被告人谢某某从邻近一店铺拿出一把菜刀,追逐被害人彭某某至**街**路交叉口西北处的花坛边将其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人民币128000元给被害人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截图、病历记录、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具备帮教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险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4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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