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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时许,被害人余某甲给被告人谢某某发微信让其第二天帮忙装修,谢某某拒绝,余某甲在微信上开始骂谢某某,二人在微信上吵了起来,随后余某甲弟弟余某乙赶到深圳市龙岗区******号巷子里找到谢某某,跟谢某某说余某甲喝多了,不要跟余某甲计较,紧接着余某甲也赶来现场,余某甲与被告人谢某某现场继续对骂,并引发了打斗,余某乙先是拉架,后也参与了打斗,打斗中余某乙拿出随身携带的钥匙去划被告人谢某某时被被告人谢某某抢了过去,被告人谢某某用抢来的钥匙将余某甲和余某乙插伤。经鉴定,余某甲、余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比对,监控截图,判决书,医院诊断、出院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钥匙二个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钥匙二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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