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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9********,汉族,本科毕业,无业,黑龙江省兰西县人,住黑龙江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4日;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1日22时许,在洛阳市洛龙区**区**号楼前,被告人谢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闻讯到场并拳打谢某某,谢某某持刀将张某某捅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向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凯 

检察员:张海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四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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