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广西平南县大安镇古城村村头洞菜地与被害人胡某某因菜地地界问题发生争吵,后谢某某用拳头对胡某某的胸口打了一拳,致胡某某受伤。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病历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泉
检察官助理:李梅清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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