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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6********,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6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本院改变管辖上报至毕节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0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谢某乙(已判决)与谢某丙系同胞兄弟,两家相邻而居,素有矛盾。2015年2月13日14时许,谢某丙请魏某某驾驶挖掘机帮其在其住房侧平整屋基准备建房,谢某乙的妻子马某某认为谢某丙挖了他家的地,便电话联系谢某乙叫其到现场来看,谢某乙于当日15时许与其儿子谢某甲、谢三林到平整屋基处找到谢某丙理论从而发生争执,谢某乙、谢某甲扔石头将谢某丙打倒在地,后谢某乙又用斧头、谢某甲用石头继续殴打谢某丙,将谢某丙头部、胸部等部位打伤。后谢某丙被送往威宁县人民医院医治,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骨凹陷性开发性骨折,右额部硬膜外血肿,硬膜下积液,颅内少量积气、左侧肩胛骨骨折。2015年2月20日谢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丙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威宁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疾病证明书、领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锁某某、朱某某、谢某丁、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和已决犯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检验鉴定;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谢某乙故意伤害被害人谢某丙的身体健康,致使谢某丙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619

附: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威宁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公诉卷1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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