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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2019年12月24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甲(女,22岁)及其父亲谢某乙在家中发生口角,并与其发生厮打,后被告人谢某某持刀将被害人谢某甲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甲右肺开放性血气胸,右肺破裂,右侧输尿管断裂,右肾破裂,十二指肠破裂,右胸、腰部软组织裂伤,左大腿部软组织裂伤属重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谢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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