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6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释放,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8时许,在唐山市丰某某银城铺镇大八里庄村**钢厂车间内,被告人谢某某因罚款一事与厂内安全员韩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谢某某拳打韩某某,致韩某某倒地摔伤腰部。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第1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谢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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