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Z5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庄**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8号**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在阜阳市颍州区金鹰巷南头,李某某与社区防疫人员徐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谢某某看到后与李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发生撕打,致使李某某面部受伤。后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8号**室;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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