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济南市***宿舍*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黄台南路黄台车站院内东侧的政宏烧烤店内吃饭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用扎啤杯砸伤被害人李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鼻背部软组织损伤留有6.9cm瘢痕,为轻伤一级;额部软组织损伤留有1.1cm、1.5cm两处瘢痕,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其中38900元已过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士军
检察官助理:孟路路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5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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