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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文书公开)(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路**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芒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因其母亲李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发生矛盾在芒市**路***小区内徒手将被害人尹某某打伤,致被害人尹某某的左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尹某某的此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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