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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扰乱法庭秩序、妨害作证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镇路**村**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五百元;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五百元,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扰乱法庭秩序罪,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12月16日向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材料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谢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8年11月30日12时,被告人谢某甲在慈溪市周巷镇路桥村曲路头64号附近,因邻里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甲发生争吵。被告人谢某甲用砖头砸被害人许某甲头部致其倒地后,采取单腿跪坐等方式将许某甲按压在地上并继续殴打,致许某甲胸部受伤。经鉴定,许某甲外伤致肋骨骨折6处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头皮瘢痕,构成轻微伤;外伤致手一处瘢痕长度1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

2.证人陈某某、许某乙、谢某乙、许某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现场环境视频。

二、妨害作证罪

2018年11月30日许,许某甲被打伤后,至被告人谢某甲家中,持砖及钢管等工具将植毛机、打孔机、大门玻璃、空调外机等物品砸坏。被告人谢某甲为增加被毁财物价值,指使沈某甲、曹某某等作伪证,并将虚假证据提供给慈溪市公安局办案单位。根据虚假证据,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后在排除上述虚假证据后,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认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慈溪市周巷精豪制刷厂植毛机维修配件清单、送货单、物品损失维修详单、销货清单、收据;

2证人沈某甲、吴某某、曹某某、许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

2019年12月5日9时,被告人谢某甲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出庭受审时,采用手铐砸等手段,对出庭支持公诉的马津津等人进行殴打,造成马津津额头及嘴唇受伤、刘某丙手部受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谢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至慈溪市公安局周巷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门诊病历、收费票据、工作证复印件、户籍信息;

2.证人沈某乙、陆某某、俞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许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庭审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殴打司法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被害人许某某根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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