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36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镇**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为迫使男友黄某某回到住处与其解决纠纷,将黄某某的一批衣服堆放在租住的本区桥南街南华路230号A栋2011房卧室的木地板上,并将衣服点燃,后路过的邻居见有黑烟从房间内冒出,即敲门进来并将火扑灭。出租房的房东詹某某报警后,被告人谢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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