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废品回收工作,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经营的广汉市连山镇广连路一废品收购站内先后两次于凌晨收购王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向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电缆、铜排,随后出售给他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经广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铜排总价值108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谢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讯问笔录;田某某、廖某某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八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