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643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废铁加工厂工作,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镇南兴东二路*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于某某(己判决)系中铁二局项目部工作人员,在于某某未出具中铁二局项目部有关处置废旧设备、材料合法证明的情况下,先后7次非法收购于某某等人盗窃的铁轨、铁板、水沟电缆槽台车模板、工字钢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谢某某非法收购的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00696元。案发后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退还全部财物。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谢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应当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静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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