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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西门**池**座**号,现住陆丰市**镇西门**街**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结于2019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四次揭阳市**县**镇购买了五辆摩托车的主机和车架运载回陆丰市**镇**村一棚屋内组装,组装好后将五辆摩托车寄放在**镇**新区**北**巷**号的住宅中。至2018年3月27日11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陆丰市**镇**新区**北**巷**号查获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组拼装摩托车五辆。经检验,查获的五辆摩托车的发动机和车架号均未发现有凿改痕迹,经网询五部摩托车均无被盗窃记录。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扣的5辆拼装摩托车及其他零配件一批,价格为人民币3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收购、并拼装无合法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19年4月2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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