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0********,汉族,大专文化,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原报帐员,住容县容州**路**号(户籍所在地容县容州**路**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容县容州镇第*小学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被告人谢某某是在编公立教师,于1994年8月调到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工作,期间,于1997年至2005年担任该校财务,于2005年起担任该校报账员,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学校财务(含代收款管理)、 校产管理、后勤、新校园建设工作,协管安全工作。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担任容县容州镇第*小学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该校学生上交的容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学习资料费、校服费等款项共计932513.55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退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将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学生2019年度医保费417736元挪归个人使用未退还。
2018年8月28日,容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9年度容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规定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其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在校学生实行差额缴费,标准为每人88元。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召开全校教师会议部署后于同年9月1日开始开展该项工作,由各班教师收集、统计好本班学生参保的名单和学生交的保险费现金后交给报账员谢某某统一登记造册和保管,至同年11月收齐全校学生的医保费。因有新政策规定建档立卡的贫困在校生免交医保费,谢某某按照政策清退了有关学生的费用后实收1900名学生的医保费共417736元(多退了 264元)。2018年12月,谢某某将参保学生信息上报给容县容州镇中心学校财务室工作人员陈某某。2019年1月初,陈某某将全镇各小学学生参保信息上报县社保局。2019年1月期间,县社保局经核对信息无误后将该校1900名参保学生信息录入医保系统。2019年4月,县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催促谢某某将该校学生应缴的医保费存入县社保局指定账户,但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谢某某已擅自陆续将其保管的上述学生医保费417736元全部挪归个人使用,无力退还,因此无法汇款。截至起诉,谢某某尚未退还挪用的上述款项。
二、被告人谢某某将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学生2019年春季学期的学习资料费119544.5元挪归个人使用未退还。
2018年11月,容县教育局和容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联合向全县各学校下发征订2019年春季学期的教材、教辅资料的通知和征订目录。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召开全校教师会议部署后于同月开始开展该项工作,由各班教师收集、统计好本班学生订购的《自主学习能力测评》、《快乐口算》等学习资料的数量和学生交的资料费现金后交给报账员谢某某统一登记造册和保管,至同年12月收齐全校学生所交的学习资料费共119544.5元。该校将学生订购的学习资料的科目和数量通过电子邮箱发给新华书店,新华书店按约定于2019年3月开学前将该校订购的学习资料交付给该校以发放给学生使用。同年5月,新华书店的工作人员与谢某某核对确认该校征订学习资料的数量和金额后,催促谢某某将资料费汇到新华书店的账户。但2018年11月至 2019年1月期间,谢某某已擅自陆续将其保管的上述学生学习资料费 119544.5元全部挪归个人使用,无力退还,因此无法汇款。截至起诉,谢某某尚未退还挪用的上述款项。
三、被告人谢某某将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学生的校服费130534元挪归个人使用未退还。
推动学生统一着装工作,一直是全国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各中小学普遍向服装厂订购本校的校服。2019年3月,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如往年一样召开全校教师会议部署后开展校服订购工作,由各班教师收集、统计好本班订购的数量、型号和学生交的校服款现金后交给报账员谢某某统一登记造册和保管,至同年6月收齐该校学生订购的1713套校服费共130534元。同年六一儿童节前,校服供货商玉林市**贸易有限公司按约定交付校服给该校发放给学生使用,并催促谢某某结清校服款。但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谢某某已擅自陆续将其保管的校服费130534元挪归个人使用,无力退还,因此无法汇款。截至起诉,谢某某尚未退还挪用的上述款项。
四、被告人谢某某将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学生2019年秋季学期学习资料费 234579.05 元挪归个人使用未退还。
2019年4月底,容县教育局和容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联合向全县各学校下发征订2019年秋季学期的教材、教辅资料的通知和征订目录。同年5月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召开全校教师会议部署后于同月开始开展该项工作,由各班教师收集、统计好本班学生订购的《自主学习能力测评》、《快乐口算》等学习资料的数量和学生交的资料费现金后交给报账员谢某某统一登记造册和保管,至同年6月收齐全校学生所交的学习资料费共234579.05元。该校将学生订购的学习资料的科目和数量通过电子邮箱发给新华书店,新华书店按约定于2019年8月底至9月将该校订购的学习资料交付给该校以发放给学生使用。但2019年5月至 6月期间,谢某某已擅自陆续将其保管的上述学生学习资料费 234579.05元全部挪归个人使用,无力退还。截至起诉,谢某某尚未退还挪用的上述款项。
五、被告人谢某某将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学生的《学苑创造》教育期刊款30120元挪归个人使用未退还。
2017年至2018年底,广西教育厅、广西教育杂志社先后向全区教育局、学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订阅《广西教育》、《学苑创造》等报刊。容县教育局于2019年6月18日向全县各义务教育学校下发通知,转发广西教育厅、广西教育杂志社的通知,并要求各义务教育学校切实做好《学苑创造》(2019年第9期--2020年第2期)的发动征订工作,标准为每份30元。容县容州镇第*小学很快召开全校教师会议部署后开始开展该项工作,由各班教师收集、统计好本班学生订购的数量和学生交的期刊款现金后交给报账员谢某某统一登记造册和保管,至同年6月底收齐1004名学生的征订款共30120元。谢某某按要求将征订数据上报给容县容州镇中心学校财务室,由容县容州镇中心学校财务室汇总全镇各小学的征订数据后统一报到容县教育局和广西教育杂志社。至同年7月初,谢某某已擅自陆续将其保管的征订款30120元全部挪归个人使用,无力退还。截至起诉,谢某某尚未退还挪用的上述款项。
另查明,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去到容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锦清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现金收入日记表肆张、2018年秋季学期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读学生名单汇总表壹张、2019年医保收费统计壹张、红星薄(学习手册)壹本、红星薄(学苑创造)壹本、练习薄(校服)壹本、单据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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