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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谢**,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长葛市人民医院新区分院的施工建设由中建五局总承包施工承建,中建五局将此工程的水电安装、消防制冷两项工程分包与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河南**消防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谢**从河北信久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包了水电安装工程,后又承揽了消防制冷安装工程。谢**在取得这两个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后,带领二十余名工人在长葛市人民医院新区分院进行两个工程的施工,并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9年2月2日,河北信久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向谢**支付工程款45万元,谢**得款后潜逃,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3月7日,长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谢**家中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谢**限期发放工人工资。至案发,谢**共计拖欠王**、李**等20名工人工资共计638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尹**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李**、王**等人证言;

4.书证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光禹

2019年9月9

附:

1.被告人谢**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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