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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云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云岩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2020年5月3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83号民事判决书就上诉人王某某诉被上诉人毕节地区大方县普底乡**煤矿(以下简称**煤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一是维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本金26385903.56元及其利息10490417.4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止,余下26385903.56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是**煤矿在谢某某尚欠王某某本金26385903.56元及其利息10490417.4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止,余下26385903.56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后,被告人谢某某和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煤矿未积极履行该判决。

2017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立案。2017年11月23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肖某甲、黄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11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前往**煤矿现场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谢某某、**煤矿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案还款义务,但被告人谢某某均以无还款能力和**煤矿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拒绝如实报告财产,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依法对被告人谢某某和肖某甲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2018年6月15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执32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煤矿全部财产,载明未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在查封期限内,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出租、承包、赠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的其他行为,并将该查封裁定于2018年6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2018年7月4日,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谢某某等被执行人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进驻**煤矿对煤矿生产和财务进行监管,被执行人全力配合。双方协商后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赵某甲的账户),规定凡是**煤矿收入都要进入该账户,接受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的监管,所有款项支出均需事先征得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的同意后方可。但被告人谢某某在承诺全力配合执行的同时,仍然继续经营**煤矿,并将**煤矿生产的煤矿通过其女儿杨某某作为法人和最大股东的百里杜鹃**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进行销售,仍然未将煤矿收入全部进入指定账户进行监管。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该指定账户应收入**物资销售回款34110840.27元,已收账款9180221.04元,**物资销售公司对**煤矿的销售款24930619.23元未进入该指定账户接受监管。

另,2018年6月15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煤矿全部财产后,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煤矿全部财产被查封,未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出租、承包、赠送等处分行为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30日要求**煤矿法人肖某甲在自己与贵州**经贸有限公司一份债务确认书上签字,并于2019年2月2日以诱骗的方式让**煤矿股东肖某甲、黄某某在一份其早已手写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股东会决议》载明贵州**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对外借款投资到**煤矿,由**煤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以此《股东会决议》和《债务确认书》为重要证据支撑,诉请法院裁决,谢某某向贵州**经贸有限公司之间所谓的借款及利息,由**煤矿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对**煤矿设置了高达2亿余元的债务。 

根据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煤矿2017年、2018年销售煤炭汇总表证实:**煤矿2017年销售煤炭122992.81吨,销售金额40164192元;2018年1月-12月销售煤矿1471980.4吨,销售金额5707631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审批表、云岩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立案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83号民事判决书。

(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执87号执行裁定书。

(4)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报告财产令及送达回证。

(6)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

(7)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执3204号拘留决定书。

(8)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的**煤矿2017年、2018年月销售煤炭汇总表。

(9)赵某甲和赵某乙提交的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监管账户(赵某甲)收入**物资公司煤炭销售回款情况及印证材料。

(10)谢某某控制煤矿销售、转移销售收入相关材料

(11)债务确认书、股东会决议。

(12)执行笔录。

2.证人证言

(1)肖某甲的证言。

(2)黄某某的证言。

(3)吴某某的证言。

(4)肖某乙的证言。

(5)肖某甲的证言。

(6)张某某的证言。

(7)陈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刘海波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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