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425271962********,无业,无前科,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村**岭**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因与叶某某(东莞市常平镇人)有债务纠纷,叶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黄某某、庾某某两人于2019年10月29日9时许来到东莞市东坑镇井美村甲岭15号查封被告人谢某某居住的东莞市东坑镇井美村甲岭15号房屋,当被告人谢某某买菜回来时看见一部法院的公务车停放在其家门口,黄某某、庾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表明身份告知谢经法院判决要查封其房屋,被告人谢某某知道后情绪非常激动要求法院的工作人员把停放在其家门口的车挪开,并要求黄某某、庾某某两人出示工作证,被告人谢某某就拿手机要拍摄工作证相片,遭黄、庾两人拒绝,被告人谢某某就辱骂黄、庾两人,并从家门口拿起一起砖头一下子就砸在停放在其家门口的法院公务车的前挡风玻璃上造成玻璃破碎(经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修复价格为809.34元人民币),黄某某见此就马上上前控制谢不给谢继续破坏汽车,黄看谢没有反抗就放了谢,被告人谢某某被放开后就马上一拳打在黄某某的嘴唇部位(经东莞市公安局法医鉴为轻微伤),黄又一次控制谢,随后被其他群众把双方拉开。庾某某报案至东坑分局,分局民警赶赴现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伤情检验报告,现场监控录像,物证砖头,证人黄某某、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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