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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抢夺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02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郑**,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6********,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县**村**组,住湖南省长沙市**乡**路龙湾一品。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国储电脑城负一楼66号柜店,以购买手机的名义让被害人王某某将一台黑色“苹果”牌XR(128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50元)和一台“苹果”牌X(256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20元)拿给其查看,谢某某拿到两台手机后在假装转账给王某某时,趁王某某不备将两台手机抢夺到手后逃离现场。随后谢某某以6500元的价格将一台“苹果”牌X(256G)型手机销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欠款;另一台黑色“苹果”牌XR(128G)型手机给其女朋友张某某使用。

2019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星猫网吧101号机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处扣押了一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2019年6月9日,谢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出库单、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熊某某、左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38893****)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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