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56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系西安市**餐厅工作人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酒店负二层停车场西南角的女厕所内,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在厕所内洗手池边,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架在被害人李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并索要钱财。被害人李某某被迫将现金700余元交出,后被告人谢某某又强行抢走李某某的金色苹果6型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3570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
2.抓获证明;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强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阳
检察员:吴 静
2016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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