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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7********,回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路2014年12月31日因故事伤害被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10月21日因盗窃罪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易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易县**小区底商冯某某经营的水果副食店内,持刀抢劫店内现金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法院                        检察官:赵秀奇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在家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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