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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因赌博输钱后遂产生抢劫金店之念。2020年6月19日19时许,谢某某身穿一件黑色外套、头戴纱帽驾驶一辆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来到荔浦市**镇**街“***”店门前,将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口然后进入店内,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和水果刀威胁店里的工作人员,之后用锤子砸坏店内的玻璃柜台,伸手抢走柜台里共计价值人民币67431.13元的金项链16条,将水果刀和锤子丢弃店内后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物证:水果刀、锤子各1把;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4.证人蒋某某、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6.生物物证检验鉴定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鸾英

2020年12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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